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9號
- 原告
- 蔓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曼尹
- 訴訟代理人
- 張建鳴律師
- 被告
- 朱哲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於114年2月3日以新北警海刑字第1143905384函覆被告居於新北市板橋區上址之函文可憑。復有被告具狀請求移轉新北地方法院之聲請狀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