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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9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劉逸成

原告
蔓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曼尹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被告
朱哲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於114年2月3日以新北警海刑字第1143905384函覆被告居於新北市板橋區上址之函文可憑。復有被告具狀請求移轉新北地方法院之聲請狀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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