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官劉逸成
- 法定代理人張曼尹
- 當事人蔓朵有限公司、朱哲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9號 原 告 蔓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曼尹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被 告 朱哲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於114年2月3日以新北警海刑 字第1143905384函覆被告居於新北市板橋區上址之函文可憑。復有被告具狀請求移轉新北地方法院之聲請狀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林映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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