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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劉瓊雯
  •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劉雲芳

  •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華泰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人黃美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23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林國隆 廖柏威 被 告 華泰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雲芳 被 告 黃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貳拾參萬伍仟貳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華泰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劉雲芳、黃美華(下分稱華泰公司、劉雲芳、黃美華,合稱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華泰公司前邀劉雲芳、黃美華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109年4月23日、110年7月22日,各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200萬元,借款期間及申展延到期日均如附表一所示,500萬元部分之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加碼年率2%,200萬元部分之利率依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 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1.055%,且均約定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上開款項應依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於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應另給付均自違約日起算至償還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且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華泰公司自114年1月2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原告於同年3月4日、5月15日寄發催 告函予被告,被告均拒不處理,借款均全部到期,尚積欠323萬5,297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前揭500萬元、200萬元借款部分於113年5月20日加碼後利率分別為3.72%、2.805%,同年月21日轉列催收款利率分別為4.72%、3.805%,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求為判命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申請書、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原告民權分行催告函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回執、原告新臺幣存(放)款牌告利率、中華郵政郵政儲金利率表(年息)、華泰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清單資料、劉雲芳與黃美華戶籍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98至143頁),堪信原 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具繕本,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劉淑慧 附表一 借款金額 500萬元 200萬元 原約定借款期間 109年4月23日至112年4月23日 110年7月22日至115年7月22日 110年6月18日 申請延展到期日至113年4月23日 111年6月17日 申請延展到期日至113年10月23日 申請延展到期日至116年1月22日 111年11月3日 申請延展到期日至114年10月23日 申請延展到期日至117年1月22日 112年12月20日 申請延展到期日至115年4月23日 申請延展到期日至117年7月22日 附表二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轉列催收前 轉列催收後 逾期6個月內 逾期超過6個月 起日 迄日 利率 (%) 起日 迄日 利率 (%) 起日 迄日 利率 (%) 起日 迄日 利率 (%) 1 292,060元 113年12月23日 114年5月20日 3.720 114年5月21日 清償日止 4.720 114年1月24日 114年5月20日 0.3720 114年7月24日 清償日止 0.9440 114年5月21日 114年7月23日 0.4720 2 162,497元 114年4月22日 114年5月20日 2.805 114年5月21日 清償日止 3.805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3.805%週年利率10%計算;逾期逾6個月者,則按左列3.805%週年利率20%計算。 3 1,168,240元 113年12月23日 114年5月20日 3.720 114年5月21日 清償日止 4.720 114年1月24日 114年5月20日 0.3720 114年7月24日 清償日止 0.9440 114年5月21日 114年7月23日 0.4720 4 1,612,500元 113年12月22日 114年5月20日 2.805 114年5月21日 清償日止 3.805 114年1月23日 114年5月20日 0.2805 114年7月23日 清償日止 0.7610 114年5月21日 114年7月22日 0.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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