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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26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黃瀞儀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劉逸宏
被告
皇騰家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駿明
被告
劉芯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伍仟捌佰零壹元,及如附表「尚欠本金」欄所示金額分別按附表「利息」、「違約金」

欄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間所訂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下稱系爭授信契約)第34條約定(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269號卷【下稱本院卷】第23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依上揭規定,本院為有管轄權法院,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皇騰家具有限公司(下稱被告皇騰公司)邀同被告王駿明、劉芯惠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3年8月29日簽立中國信託中小企業貸款約定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並聲明同意揭露於原告網站上之系爭授信契約之全部內容,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9月11日起至116年9月11日;借款利息依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3.04%按日計息,並採機動利率按日計算,共分36期,按期定額採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如未按期清償,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按前開利率20%計算,加付違約金。原告於113年9月11日撥付上開借款,然被告皇騰公司就上開借款僅繳付至如附表「最後繳息日」欄所示之日期,其後即未再還款,合計尚欠本金1,685,801元,依系爭授信契約第14條第1項第1款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皇騰公司返還上開借款及其利息、違約金,併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王駿明、被告劉芯惠與被告皇騰公司連帶返還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685,801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經其提出中國信託中小企業貸款約
    定書、系爭授信契約、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最
    近截息日查詢結果、產品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8
    至32頁),並經本院核對前開原告所提貸款約定書影本與原
    本無異(本院卷第55頁),且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而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本院審酌前揭書證,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所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
    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
  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
  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
  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意旨參照)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借款本金及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
    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附表:
(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動用金額 借款起迄期間 尚欠本金 (計息本金) 最後繳息日 利息 違約金 1 1,400,000 自民國自113年9月11日起至民國116年9月11日 1,180,064 民國114年3月11日 自民國114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76%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4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600,000 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至民國116年9月11日 505,737 民國114年3月10日 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76%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4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2,000,000  1,68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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