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47號
- 原告
- 林子源
- 被告
- 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慕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以113年度補字第59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648元,該項裁定業於114年8月12日合法送達,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