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06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訴訟代理人
- 施懷
- 被告
- 臻鴻興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建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8日向本院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2,368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所載,元以下4捨5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008元,扣除原告已繳15,891元裁判費後,原告尚應補繳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