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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0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蘇錦秀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施懷
被告
臻鴻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建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8日向本院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2,368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所載,元以下4捨5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008元,扣除原告已繳15,891元裁判費後,原告尚應補繳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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