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4號
- 原告
- 和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天縱
- 訴訟代理人
- 胡盈州律師
- 被告
- 曾雅芬即凱信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74,517元,附帶請求於起訴前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起至114年1月12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7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7,289元(計算式:674,517+2,772=677,289),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施行,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7,380元,尚應補繳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