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高御庭

原告
和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天縱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被告
曾雅芬即凱信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74,517元,附帶請求於起訴前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起至114年1月12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7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7,289元(計算式:674,517+2,772=677,289),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施行,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7,380元,尚應補繳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