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9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蘇怡文
- 當事人劉錫穀、元宇宙新藝術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32號 原 告 劉錫穀 訴訟代理人 楊敬熙 被 告 元宇宙新藝術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萍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 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黃靖芸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