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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4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鄭欣怡

上訴人
即被告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仁豪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傑昇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萬8,6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7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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