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9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鄭欣怡
- 法定代理人許仁豪、李金池
- 原告傑昇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仁豪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傑昇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萬8,6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7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陳玥彤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