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77號
- 原告
- 衛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郁涵
- 原告
- 漢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承勲
- 原告
- 高敏瀞
- 被告
- 蘇清中
莊惠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新臺幣562萬元本息,惟被告戶籍係分別設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及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且未居住於起訴狀陳報之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函在卷可稽,應以其戶籍址為住所。依上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