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0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林哲安
- 原告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賴明三、張國欽、賴秀霞、蕭仲甫、蕭仲強
- 被告曾駿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82號 原 告 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賴明三 原 告 張國欽 賴秀霞 蕭仲甫 蕭仲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長泉律師 被 告 曾駿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7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此項裁定於114年9月5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今仍未按本院裁定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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