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0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
    林哲安

  • 原告
    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賴明三張國欽賴秀霞蕭仲甫蕭仲強
  • 被告
    曾駿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82號 原 告 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賴明三 原 告 張國欽 賴秀霞 蕭仲甫 蕭仲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長泉律師 被 告 曾駿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7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此項裁定於114年9月5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今仍未按本院裁定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洪忠改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