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58號
- 上訴人
- 謝麗雲
- 上訴人
- 吳忠龍
- 上訴人
- 吳正全
- 上訴人
- 吳三士
- 上訴人
- 吳美紅
- 兼上五人
- 送達代收人
- 吳美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可大(即何友健之繼承人)、林秀(即何友健之繼承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