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313號
- 原告
- 旭瑞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亦衡
- 訴訟代理人
- 郭嘉惠
- 被告
- 劉俊斌(原名劉恆維)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所經營之「浪LIVE直播平台」(下稱本件平台)註冊用戶,因被告之累積消費額度已達VIP用戶級別,購買本件平台之虛擬代幣時,得於一定額度內以賒帳方式購買。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起至114年3月14日止,陸續以賒帳方式購買相當於新臺幣(下同)1,020,000元之虛擬代幣,並經原告將上開虛擬代幣交付被告,嗣經被告於114年1月22日至3月17日陸續清償120,000元,尚餘900,000元迄未清償,經原告向被告催告清償積欠之買賣價金,仍未獲置理。爰依民法第3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積欠之買賣價金900,000元本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3項前段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及本件請求無意見、不爭執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經查,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件平台服務條款、註冊資料、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欠款紀錄彙整表、交付虛擬代幣紀錄、存證信函等件為據(北院卷第19至67頁),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買賣價金900,000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9月13日(北院卷第8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