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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9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孫曉青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賴昱峰
被告
聯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英晋
被告
薩支興
訴訟代理人
李宗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補列附表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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