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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4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林大為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楊凱婷
被告
高畫質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益銘(原名蔡聰源)
被告
蔡添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85萬2,6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所主張事實、理由如附件(含附表)所示。

三、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關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6至34、56至66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本文、第3項本文規定即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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