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4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陳月雯

上訴人
國順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永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4,100元(本院卷第108至109頁之113年度補字第1479號裁定),應徵裁判費3萬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