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陳月雯
- 法定代理人許慧娟
- 上訴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28號 上 訴 人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翠山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萬3528元,應徵裁判費3萬9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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