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41號
- 原告
- 君怡泰富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昌
- 被告
- 何佳洲
- 訴訟代理人
- 楊美玲律師
黃鷥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15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2月12日宣判,惟原告於115年1月29日提出民事補充陳述狀,對被告所提證據及答辯多所爭執,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進行爭點整理及調查證據之必要,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條列不爭執及爭執事項,並逕將繕本送對造,另原告倘不同意被告之請求,請務必到庭進行言詞辯論,以維護自身權益,並避免延滯訴訟,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