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余盈鋒
- 當事人頤泊有限公司、金箍棒智慧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52號 原 告 頤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少弘 被 告 金箍棒智慧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智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同條項但書規定自明。又提起 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3日裁定命原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 年3月10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地轄區派出所,並於000年0月00日生合法送達原告之效力,有該裁定暨送達證書可稽(見 本院卷第24至26頁),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繳納,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可佐(見本院卷第28至50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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