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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5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辜漢忠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翁世海
被告
尼戈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尚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尼戈貿易有限公司、陳尚平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220元。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3萬7,322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69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月26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以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併算至起訴日即114年3月31日之前1日止之利息、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4萬5,8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扣除原告已繳部分,尚應補繳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即起訴日之前1日 給付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金  額(含本金,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利息 537,322元 113/12/25 114/3/30 (96/365) 5.69% 8041元 2 違約金 537,322元 114/1/26 114/3/30 (64/365) 0.569% 536元 合計545,899元(含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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