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絲鈺雲
- 法定代理人鄒登旭
- 原告楊濟豪
- 被告亞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8號 原 告 楊濟豪 訴訟代理人 謝政翰律師 林宗諺律師 被 告 亞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冠錡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登旭 訴訟代理人 廖晏崧律師 複代理人 鍾昀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8日上午11時20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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