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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8號

返還車輛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絲鈺雲

原告
楊濟豪
訴訟代理人
謝政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宗諺律師
被告
亞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冠錡國際實業
被告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登旭
訴訟代理人
廖晏崧律師
複代理人
鍾昀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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