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11號
- 原告
- 郭來福
- 訴訟代理人
- 張淑敏律師
- 被告
- 黃金明
- 被告
- 黃惠逸
- 被告
- 利輝投資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李金翰
- 被告
- 大岳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岳
- 被告
- 三董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輝煌
- 被告
- 大超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品超
- 被告
- 利承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承翰
-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彥廷律師
- 被告
- 簡琨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萬3,273元。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故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以其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1萬1,23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17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部分,尚應補繳5萬6,9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系爭不動產
一、土地部分: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原告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大同區 市府段 二小段 748 16 8分之1 臺北市 大同區 市府段 二小段 752 78 8分之1 備考
二、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層次)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樓 層 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76 臺北市大同區市○段○○段000○000地號 -------------- 臺北市○○區○○路00巷0號 磚造 2層(一層、二層、騎樓) 總面積 148 平台 8.26 8分之1 備考
附表二: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系爭不動產經巨秉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總價為8,00
8萬9,859元,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附卷可參,以原告就系爭
不動產之應有部分8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
001萬1,232元(計算式:80,089,859×1/8=10,011,232,元
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