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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7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林銘宏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劉逸宏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告
大塊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旻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130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本件裁判費有溢收情事,聲請退還等語。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83,365元本金及如起訴狀附表二所示利息、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而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15日向本院繳納裁判費8,260元外,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佐。是原告確實有溢繳130元之情事,揆之首揭規定,原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將溢繳之130元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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