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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黃瀞儀
  •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張雅筑

  •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微音符有限公司法人麥志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7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士賢 被 告 微音符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雅筑 被 告 麥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肆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尚欠本金」欄所示金額分別按附表「利息」、「違約金」欄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5 年度甲類第11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微音符有限公司、張雅筑、麥志豪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微音符有限公司(下稱微音符公司)邀同被告張雅筑、麥志豪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1年9月2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並簽立授信總約定書、授 信額度動用暨授權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及保證書,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4年9月28日止;借款利息自動用日起按原告指數型房貸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6.672%計算,嗣本行調整上開利率時,應自調整之日起,按新利率加原碼距計算;共分36期,以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按期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清償,應就未付金額按到期日時之適用利率,自遲延之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日計算遲延利息,並自逾期之日起算6個月以內按遲延利息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按前開利率20%計算,加付違約金。嗣原告於111年9月28日撥付上開借款,然被告就上開借款僅繳付至如附表最後繳息日欄所示之日期,其後即未再還款,合計尚欠本金584,891元,依系爭總約定書第11條(a)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微音符公司返還上開借款及其利息、違約金,併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張雅筑、麥志豪與被告微音符公司連帶返還等語,並聲明:㈠被告微音符有限公司、張雅筑、麥志豪應連帶給付原告584,891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㈡願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5年度甲類第 11期債票為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經其提出授信核定通知書、授信額度動用暨授權約定書、授信總約定書、保證書、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臺幣放款利率查詢表、債權計算書為證(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8號卷【下稱本院卷】第22至48頁),並經本 院核對前開系爭保證書、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影本均與原本無異(本院卷第69頁),而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同條第1項本 文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前揭書證,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所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 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借款本金及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 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相合,爰酌定相當之金額,予以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宋姿萱 附表: (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動用金額 借款起迄期間 尚欠本金 (計息本金) 最後繳款日 利息 違約金 1 1,500,000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28日 584,891 民國113年8月27日 自民國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382%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3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1,500,000 584,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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