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辜漢忠
- 法定代理人裴偉
- 原告李桂英
- 被告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顏凡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92號 原 告 李桂英 被 告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偉 被 告 顏凡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於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本件訴訟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4年3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6頁 )。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2-52頁)。揆諸上開規定,其訴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林 蓓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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