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蕭順文
- 被上訴人
- 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永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既於收受裁定後逾期未補正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