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 上訴人
- 聚展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明圜
- 被上訴人
- 張文政
吳秀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0萬9,795元(計算式:650萬元+自113年12月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同年月15日止之利息9,794.52元=650萬9,7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6,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應依法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