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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蕭錫証

上訴人
聚展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圜
被上訴人
張文政

吳秀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0萬9,795元(計算式:650萬元+自113年12月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同年月15日止之利息9,794.52元=650萬9,7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6,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應依法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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