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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王沛雷

原 告
何祥瑀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被 告
泓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悠銘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足額裁判費。按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之訴,應以請求確認人就該法律關係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是依上說明,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即應以其主張之所有債權總額,即計算至起訴前已確定之本金、利息及費用定之。而經計算結果,原告起訴前已確定之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肆拾捌萬陸仟捌佰捌拾肆元(計算式詳如附表),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壹仟壹佰肆拾捌萬陸仟捌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參萬壹仟陸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壹拾貳萬伍仟陸佰貳拾捌元後,原告尚應補繳伍仟玖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金 編號 類別 金額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0000萬元 1 利息 1080萬元 113年5月15日 114年4月16日 (337/365) 6% 59萬8290元  2 程序費用 500元    - 500元  3 執行費用 8萬8094元    - 8萬8094元  小計       68萬6884元 合計        1148萬68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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