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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楊忠霖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陳紹群
被告
超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超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永田
被告
陳河光

陳苑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14年8月5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8日下午4 時宣判。惟因認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同年10月23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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