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訴訟代理人
- 陳紹群
- 被告
- 超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超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永田
- 被告
- 陳河光
陳苑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14年8月5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8日下午4 時宣判。惟因認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同年10月23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