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陳菊珍
- 上訴人倍利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明琴、楊瑞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上 訴 人 倍利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鄭明琴 上 訴 人 楊瑞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45,9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0,6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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