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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陳菊珍

上訴人
倍利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鄭明琴
上訴人
楊瑞生
被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同年月18日、30日送達,惟上訴人迄今猶未補正上開事項,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既於收受裁定後逾期未補正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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