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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78號

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陳菊珍

原告
游榮聰
原告
游博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葛百鈴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胤欣律師
被告
東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福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先位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契約法律關係存在、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備位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並禁止被告為建造行為等事件,而被告之主營業所在臺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其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原告復未主張有何合意管轄之約定或特別審判籍規定之適用,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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