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 原告
- 勇信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正隆
- 被告
- 台灣富友聯合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Kristīna Kanuševska
- 訴訟代理人
- 朱百強律師
馮基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所提履行協議等事件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萬1,416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查詢清單可佐,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