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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履行協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林昌義

原告
勇信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隆
被告
台灣富友聯合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ristīna Kanuševska
訴訟代理人
朱百強律師

馮基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所提履行協議等事件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萬1,416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查詢清單可佐,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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