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 原告
- 于丹
- 原告
- 張少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岳泰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被告
- 李景美
- 被告
- 謝喬恩
- 被告
- 韓金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筑双
- 兼上三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帝勝(兼送達代收人)
- 被告
- 王靜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王帝勝(兼被告李景美、謝喬恩、韓金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就其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提出診斷證明書為據請假,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