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蘇怡文
- 法定代理人鄧筑双
- 原告于丹、張少楷
- 被告李景美、謝喬恩、韓金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靜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原 告 于丹 張少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岳泰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李景美 謝喬恩 韓金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筑双 兼 上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帝勝(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王靜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王帝勝(兼被告李景美、謝喬恩、韓金館餐飲股份有 限公司訴訟代理人)就其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提出診斷證明 書為據請假,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民國114年12 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黃靖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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