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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
    蘇怡文
  • 法定代理人
    鄧筑双

  • 原告
    于丹張少楷
  • 被告
    李景美謝喬恩韓金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靜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原 告 于丹 張少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岳泰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李景美 謝喬恩 韓金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筑双 兼 上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帝勝(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王靜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王帝勝(兼被告李景美、謝喬恩、韓金館餐飲股份有 限公司訴訟代理人)就其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提出診斷證明 書為據請假,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民國114年12 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黃靖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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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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