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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蘇怡文

原告
于丹
原告
張少楷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岳泰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告
李景美
被告
謝喬恩
被告
韓金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筑双
兼上三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帝勝(兼送達代收人)
被告
王靜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王帝勝(兼被告李景美、謝喬恩、韓金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就其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提出診斷證明書為據請假,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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