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84號
- 原告
- 簡雅慧
- 訴訟代理人
- 楊忠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潘洛謙律師
- 被告
- 富祐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貞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足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