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王沛雷
- 法定代理人王蘭芬
- 原告張恩得
- 被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26號 原 告 張恩得 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律師 被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經查,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因送達原 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上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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