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44號
- 上訴人
- 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許榮村
- 被上訴人
- 新安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鈴如
- 被上訴人
- 國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005,479元(見本院卷一第331至33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7,4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