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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44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陳世源

上訴人
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許榮村
被上訴人
新安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鈴如
被上訴人
國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005,479元(見本院卷一第331至33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7,4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盧品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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