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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15號

給付到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方鴻愷

原告
顏東濱
原告
陳君如
原告
曾啓哲
原告
李美絹
原告
劉文龍
原告
魏光啓
原告
歐富元
原告
陳美珠
原告
李亭萱即李玉潔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憲彰律師
被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複代理人
賴俊穎律師

林靖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到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指定115年5月2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紫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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