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9號
- 聲請人
- 柯泰裕即柯正吉之繼承人
- 兼上1人
- 訴訟代理人
- 柯志光即柯正吉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已變更登記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