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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4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許碧惠

聲請人
莊曜榮

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及同法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股 數 張 數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A-001742-2 1股 1張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A-001743-4 1股 1張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B-003654-6 10股 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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