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3號
- 聲請人
- 佑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美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期 (或 到 期 日) 票面金額 (新 臺 幣) 支 票 號 碼 1 俊來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潘仲良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大稻埕分行 佑宗有限公司 112年10月16日 101,001元 BW0596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