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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蘇錦秀

  • 當事人
    李東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李東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股票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B-000857-1 1 10 股票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B-000858-3 1 10 股票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B-000859-5 1 10 合計 3 30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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