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7號
- 聲請人
- 李東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股票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B-000857-1 1 10 股票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B-000858-3 1 10 股票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B-000859-5 1 10 合計 3 30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