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1號
- 聲請人
- 施琦
- 訴訟代理人
- 李逸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筱涵律師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誠商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