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2號
- 聲請人
- 洪瑞華
- 代理人
- 陳筱芸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台灣富綢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主文第1項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除字第162號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台灣富綢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如主文第1項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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