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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2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陳月雯

聲請人
洪瑞華
代理人
陳筱芸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台灣富綢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主文第1項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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