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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5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趙彥強

聲請人
劉司旭即劉順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股票附表 編號 證券字號 股數 1 77ND0004191-3 1,000 2 81NX0001579-1 300 3 82NX0005589-1 422 4 83NX0009503-6 688 5 84NX0012684-3 601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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