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趙彥強
- 原告劉司旭即劉順安之繼承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劉司旭即劉順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 度司催字第8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本判決不得上訴。 股票附表 編號 證券字號 股數 1 77ND0004191-3 1,000 2 81NX0001579-1 300 3 82NX0005589-1 422 4 83NX0009503-6 688 5 84NX0012684-3 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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