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3號
- 聲請人
- 裕健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恒達
- 訴訟代理人
- 姜卉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8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禾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蘭雅分行 裕健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79,000元 AH1223622 113年12月20日 2 禾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蘭雅分行 裕健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36,250元 AH1223634 113年12月20日 3 禾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蘭雅分行 裕健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81,150元 AH1223620 113年12月20日 4 禾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蘭雅分行 裕健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79,000元 AH1223621 113年10月25日 5 禾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蘭雅分行 裕健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81,150元 AH1223619 11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