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號
- 聲請人
-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隆奮
- 代理人
- 劉宇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9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行 吳曉文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內湖分公司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58,722元 CG0000000 11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