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0號
- 聲請人
- 多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智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多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林蔚 113年8月21日 未記載 849,184元 8744092 2 多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林洵漾 113年8月21日 未記載 114,000元 8744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