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05號
- 聲請人
- 世樺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林芳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票據種類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民國) 支票 清泉電熱處理工業有限公司陳旭陽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世樺企業社 299,222元 QN6114816 113年10月15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