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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0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蘇錦秀

聲請人
世樺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芳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票據種類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民國) 支票 清泉電熱處理工業有限公司陳旭陽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世樺企業社 299,222元 QN6114816 113年10月15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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