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06號
- 聲請人
- 尚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榮輝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206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淡水一信萬里分社 黃森茂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營業部 新竹縣體育場保管款專戶 350,000元 XA0100168 11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