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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0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劉逸成

聲請人
尚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輝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206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淡水一信萬里分社 黃森茂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營業部 新竹縣體育場保管款專戶 350,000元 XA0100168 11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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