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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2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辜漢忠

聲請人
凃妤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78NX0069427-1 500股 79NX0086956-7 62股 80NX0114967-5 44股 81NX0149617-7 45股 82NX0184225-5 32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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