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2號
- 聲請人
- 凃妤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78NX0069427-1 500股 79NX0086956-7 62股 80NX0114967-5 44股 81NX0149617-7 45股 82NX0184225-5 32股